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當滿足“按危險性較小的部分來確定火災危險性分類”的條件時,可能會出現合規不合理的情形,需要酌情處置!
一、規范條文(3.1.2):
當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火災危險性分類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二、疑問:
有些廠房防火分區面積很大,甚至可能防火分區面積不限,按比例就可能做出很大的甲、乙、丙類場所,規范并沒有明確要求,是否可行?
三、解答:
這種情況確實可能發生,貌似合規,實不合理,設計師應予適當處置,建議: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除應滿足條文要求外,還應盡量控制在較小面積范圍內,且不應超過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定性)。
2、當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達到一定規模的面積時,宜采用防火墻分隔,達到或接近一個防火分區的面積時,應劃為獨立的防火分區,采用防火墻分隔。
注:參考專題:同一樓層或防火分區,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生產的比例范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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