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9月14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儲罐和管道泄漏監測報警儀器處于關閉狀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依法責令該加油站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加油站罰款2萬元。
專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2025年12月通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也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施、設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響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加油站儲罐和管道泄漏監測報警儀器屬于確保安全的重要設備,這些設備能夠實時監測儲罐的工作狀態,及時發現泄漏情況并發出報警信號,如果監測報警儀器被關閉,難以及時發現泄漏情況,可能會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嚴重威脅周邊人員的生命安全。
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該加油站儲罐和管道泄漏監測報警儀器處于關閉狀態,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公司資質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環境管理體系證書
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