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總 則
1.0.1 為了合理使用干粉滅火裝置,保證其安全可靠運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建設工程中單具干粉滅火裝置充裝量不超過10kg的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安裝、驗收和維護管理。
1.0.3 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安裝、驗收和維護管理,除應執行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干粉滅火裝置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能通過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由驅動介質驅動干粉滅火劑實施滅火的定型裝置。
2.1.2 防護區 protected area
滿足干粉滅火裝置全淹沒滅火應用條件的有限空間。
2.1.3 全淹沒滅火方式 total flooding fire extinguishing way
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防護區內噴放一定質量的干粉滅火劑,并使其均勻地充滿該防護區,撲救該防護區內初起火災的滅火方式。
2.1.4 局部應用滅火方式 local application fire extinguishing way
向保護物體或設備直接噴放干粉滅火劑,撲救其初起火災的滅火方式。
2.2 符 號
A ——計算面積;
C ——滅火設計濃度;
CA——單位面積設計用量;
m ——單具滅火裝置的充裝量;
N ——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
V1——防護區凈容積;
V2——計算體積。
3 配 置
3.1 一般規定
3.1.1 干粉滅火裝置適用于撲救可燃液體火災和可燃固體的表面火災。
干粉滅火裝置不適用于撲救下列物質的火災:
1 硝化纖維、炸藥等無氧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學物質。
2 強氧化劑。
3 鉀、鈉、鎂、鈦、鋯等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
3.1.2 當用于對某一空間進行全部保護時,應采用全淹沒滅火方式,且宜采用超細干粉滅火劑;當用于保護空間內某一物體或設備時,宜采用局部應用滅火方式。
干粉滅火裝置不應用于經常有人停留或聚集的場所。
3.1.3 當用于保護同一防護區或同一被保護對象時,應選用同一類型和規格的滅火裝置。
3.1.4 當采用熱引發器啟動時,干粉滅火裝置數量應為1具。
3.1.5 當同一防護區或防護對象采用兩具及以上的干粉滅火裝置保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感溫元件啟動時,干粉滅火裝置總數不應超過6具,且應在1s內全部啟動。
2 當采用電引發器啟動時,滅火劑總用量不宜超過50kg,且應設自動聯動啟動系統,采用順次啟動時,各滅火裝置啟動的時間間隔不應小于0.2s,且不應大于0.6s。總用時不應超過3s。
3.1.6 當采用全淹沒滅火方式時,防護區應滿足下列規定:
1 防護區不能關閉的開口面積之和與該防護區的總內表面積之比不應大于5%。
2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 防護區內及入口處應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防護區入口處應設置干粉滅火劑噴放指示燈。
3.1.7 當采用局部應用滅火方式時,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m/s。
3.1.8 干粉滅火裝置的使用環境溫度和單具滅火裝置的噴射時間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干粉滅火裝置》GA 602的要求。
3.2 干粉滅火裝置配置計算
3.2.1 當采用全淹沒滅火方式時,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不應小于按下式計算的數值。當計算數值為小數時,應經圓整,并取其上限值:
N=V1C/m (3.2.1)
式中:N——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具);
m——單具滅火裝置的充裝量(kg);
V1——防護區凈容積(m3);
C——滅火設計濃度(kg/m3)。
3.2.2 當采用局部應用滅火方式時,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可用面積法或體積法計算。當保護物體的著火部位是平面時,宜采用面積法;當采用面積法不能使所有著火表面被滅火干粉完全覆蓋時,應采用體積法。
3.2.3 當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采用面積法計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對象的計算面積,應取其外表面輪廓四周外延1m的垂直投影面積。采用多具干粉滅火裝置保護時,以實際計算面積全部被覆蓋來組合。
2 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不應小于按下式計算的數值,當計算數值為小數時,應經圓整,并取其上限值:
N=ACA/m (3.2.3)
式中:N——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具);
m——單具滅火裝置的充裝量(kg);
A——計算面積(m2);
CA——單位面積設計滅火用量(kg/m2)。
3.2.4 當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采用體積法計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體的體積。封閉罩的底面應是保護對象的實際底面;封閉體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護面時,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面應按至保護對象外緣的距離不小于1m確定。
2 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不應小于按下式計算的數值,當計算數值為小數時,應經圓整,并取其上限值:
N=V2C/m (3.2.4)
式中:N——干粉滅火裝置的配置數量(具);
m——單具滅火裝置的充裝量(kg);
V2——計算體積(m3);
C——設計滅火濃度(kg/m3)。
3.2.5 設計滅火濃度不應小于經權威機構認證合格的滅火濃度的1.2倍。
單位面積設計滅火用量不應小于經權威機構認證合格的單位面積滅火用量的1.2倍。
3.3 布 置
3.3.1 當采用全淹沒滅火方式時,干粉滅火裝置的布置位置應根據干粉滅火裝置的設計配置數量,結合保護對象的幾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并應能使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
3.3.2 當采用局部應用滅火方式時,干粉滅火裝置的布置位置應根據干粉滅火裝置的設計配置數量,結合保護對象的幾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保護對象的頂部或側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滅火裝置的設置位置與液面的距離不應小于1m,且應使干粉噴放不會引起液體飛濺。
2 貯壓式滅火裝置的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m,非貯壓式滅火裝置的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8m。當保護高度超過滅火裝置的最大保護高度時,應分層設置,其安裝高度應按照經權威機構認證合格的安裝高度的最小值進行核算。
3.3.3 干粉滅火裝置距離熱源、通風口的最近邊緣不宜小于2m。
3.3.4 干粉滅火裝置不宜設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機械損傷的位置。
當干粉滅火裝置設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機械損傷的位置時,應給壓力表及其噴口(噴嘴)設立保護罩。
3.4 控 制
3.4.1 干粉滅火裝置可采用感溫元件、熱引發器或電引發器啟動。
當采用電引發器時,應設置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且可相互轉換。每個獨立的保護區域應至少設置一個手動啟動按鈕。
干粉滅火裝置不應采用導火索聯動控制啟動。
3.4.2 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報警信號或確定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
3.4.3 采用自動控制啟動方式時,應具有時間不大于30s的可控延遲啟動功能。
采用延遲啟動時,應在靠近裝置啟動的部位設置手動緊急停止干粉滅火裝置啟動的裝置。
3.4.4 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置在防護區外或保護對象附近便于操作的明顯位置。手動啟動裝置宜布置在其中心點距地面1.5m的位置,并應具有對應防護區名稱的明顯標識。
3.4.5 具有聯動啟動功能的干粉滅火裝置,應具有滅火劑噴放的信號反饋功能。
3.4.6 聯動控制組件的選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火災報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 16806和《固定滅火系統驅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GA 61的要求。聯動控制組件應有緊急啟動和緊急停止功能。
3.4.7 聯動控制組件對滅火裝置實施自動控制時,宜采用多線制方式控制。
3.4.8 聯動控制組件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要求。
4 安裝與調試
4.1 安 裝
4.1.1 干粉滅火裝置的安裝應按經審核或備案的設計圖紙和相應的技術文件進行。當需要進行修改時,應按有關規定變更。
4.1.2 安裝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經審核或備案的設計圖紙和相應的技術文件。
2 干粉滅火裝置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3 出廠合格證。
4 國家權威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
5 設計單位已完成安裝技術交底。
4.1.3 安裝現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實際的防護區、保護對象與設計相符。
2 現場預埋件和預留孔洞等安裝條件符合設計要求。
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安裝現場的預埋件、預留孔和墻體(柜體)等應能承受干粉滅火裝置啟動時產生反作用力。
3 用于連接、固定滅火裝置的支架、吊架應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裝應穩固、位置正確。需要專用連接件時,應根據受力情況重新進行設計。
干粉滅火裝置必須安裝牢固,其承重結構應滿足不小于裝置重量5倍的靜荷載。
4.1.4 安裝前,應核查干粉滅火裝置及其主要組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裝置及其主要組件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2 滅火裝置的銘牌應清晰、完整。
3 滅火裝置應無明顯的機械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層完好。
4 貯壓式的滅火裝置上壓力指示器應指示在綠色區域內。
5 電引發器的引線應短接。
4.1.5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及安裝位置、噴口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安裝在吊頂上的貯壓式滅火裝置,其壓力指示器應露出吊頂,并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位置。
3 滅火裝置的支架應做防腐處理。滅火裝置與支架的連接應牢固。
4.1.6 電引發干粉滅火裝置的安裝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裝前,應逐具測量電引發器的阻值,其值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2 安裝完畢,電引發器應短接。系統開通方可去除短接狀態。
3 電引發器的引出線與電纜間的連接應可靠,應采用焊接或接線端子連接。
4.1.7 聯動控制組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規定。
4.1.8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過程應按本規程表A.0.1和表A.0.2填寫安裝記錄。
4.2 調 試
4.2.1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完畢,且聯動控制組件經檢查正常。
2 調試負責人為經過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
3 供電正常,與滅火裝置配套的其他消防系統及安全措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2.2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1 查驗滅火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及安裝位置、噴口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
判定:如有一具滅火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則不進行調試。
2 查驗滅火裝置的安裝質量,對安裝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并有文字記錄。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
判定:如有一具滅火裝置的安裝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則不進行調試。
4.2.3 干粉滅火裝置的聯動控制組件應按本規程附錄B規定的模擬啟動的試驗方法進行自動模擬啟動、手動模擬啟動試驗,并符合設計要求。
4.2.4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完成并合格后,應將滅火裝置恢復至正常工作狀態。
4.2.5 調試過程應按本規程附錄B中表B.0.1和表B.0.5填寫記錄。
5 竣工驗收
5.1 一般規定
5.1.1 干粉滅火裝置的竣工驗收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共同進行。
5.1.2 竣工驗收時,應具備下列文件資料:
1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 經審核或備案的設計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及相應的技術文件。
3 竣工圖等其他文件。
4 干粉滅火裝置產品的出廠合格證,滅火裝置及其主要組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和國家權威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
5 干粉滅火裝置施工安裝記錄及調試記錄。
5.1.3 竣工驗收時,應按本規程表C.0.1核查資料;按本規程表C.0.2 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驗收項目有1項不合格時,應判定該系統為不合格。
5.1.4 安裝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更換設備或返工,并驗收至合格。
5.1.5 驗收合格后,應向建設單位移交下列文件、資料:
1 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資料核查記錄。
2 工程竣工質量驗收記錄、調試記錄和報告。
3 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文件、資料、記錄等。
5.2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
5.2.1 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位置、用途、幾何特征、環境溫度、可燃物的特性、防護區圍護結構及其耐火性能等應符合本規程第3章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或卷尺測量。
5.2.2 地下防護區,無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其通風條件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
5.2.3 當采用全淹沒滅火方式時,防護區內及入口處應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防護區入口處應設置干粉滅火劑噴放指示燈。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
5.3 干粉滅火裝置
5.3.1 非貯壓干粉滅火裝置安裝現場的預埋件、預留孔和墻體(柜體)等應能承受干粉滅火裝置啟動時產生反作用力。
檢查數量:同一類型和規格的干粉滅火裝置抽取1具;
檢測方法:將任意1具干粉滅火裝置前后控制線路斷開避免其聯動,通過24V或其他方法啟動該具滅火裝置,檢查預埋件、預留孔和墻體(柜體)等是否破裂變形。
5.3.2 安裝干粉滅火裝置的承重結構靜荷應符合本規程第4.1.3條第3款的要求。
檢查數量:同一類型和規格的滅火裝置抽取1具;
檢測方法:將任意1具干粉滅火裝置取下并稱其質量,然后在懸掛支架(座)上懸掛5倍干粉滅火裝置質量載荷,經10min后,未產生變形或脫落現象。
5.3.3 干粉滅火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安裝位置、噴口方向、滅火裝置與支架的連接等應符合本規程第4.1.5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產品的10%抽查,不足10具按1具抽查;
檢測方法:目測。
5.3.4 干粉滅火裝置電引發器的阻值,引出線的連接等應符合本規程第4.1.6條的規定。
檢查數量:按產品的10%抽查,不足10具按1具抽查;
檢測方法:用萬用表測量。
5.4 聯動控制組件
5.4.1 聯動控制組件的外觀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表面保護層完好,無銹蝕及明顯碰撞變形等機械損傷;
2 銘牌清晰、完整、牢固。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目測。
5.4.2 聯動控制組件的品種、規格、數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測方法:出具產品合格證和國家權威機構認證合格的有效證明文件。
6 維護管理
6.0.1 干粉滅火裝置應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單位應制定干粉滅火裝置的操作、檢查和維護管理制度。
6.0.2 干粉滅火裝置投入運行前,使用單位應配備經過專門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裝置的操作、檢查和維護管理。
6.0.3 干粉滅火裝置正式啟用時,制定管理規定,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本規程第5.1.2條所規定的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2 專、兼職人員職責明確,操作規程和流程圖完備。
3 已建立滅火裝置的技術檔案。
6.0.4 干粉滅火裝置應分別按本規程的要求進行月檢、年檢和5年檢查。
1 月檢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非貯壓式滅火裝置的封口膜外觀,應無損傷。
2)檢查貯壓式滅火裝置噴頭、感溫元件以及貯存滅火劑容器、壓力指示器等相關組件外觀,應無移位、損壞或腐蝕現象。
3)檢查貯壓式滅火裝置的滅火劑貯罐的充裝壓力情況,應符合標準規定。
4)檢查充裝滅火劑的有效使用期限。
5)清潔滅火裝置及其相關組件的表面。
6)檢查電引發器引出線及連接電纜應無折斷、破損等現象。
2 年檢除應檢查第1款規定的項目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防護區的開口情況、防護區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應符合原設計要求。
2)檢查滅火裝置和支、吊架的安裝固定情況,應無松動。
3)檢查貯壓滅火裝置上的噴頭孔口,應無堵塞。
4)聯動控制系統應處于正常狀態。
3 干粉滅火裝置生產5年后,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維護:
1)對同一建筑物或構筑物內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貯壓式滅火裝置,應隨機抽取2具,對充裝的干粉滅火劑的外觀質量進行檢驗,并記錄檢驗結果;若發現干粉滅火劑結塊,應更換該滅火裝置的干粉滅火劑,并加倍隨機抽樣復驗;若復驗仍不合格,應更換該批次所有滅火裝置內的干粉滅火劑。
2)對非貯壓式干粉滅火裝置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到期的滅火裝置。
3)應根據引發器的使用年限按時更換引發器,并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4)非貯壓式干粉滅火裝置的貯存容器再充裝前或每5年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6.0.5 對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損壞或不合格的部件應立即更換,并應使滅火裝置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附錄A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記錄
A.0.1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前檢查記錄見表A.0.1。
表A.0.1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前檢查記錄

注:評定結果為符合或不符合;
檢查結論為符合或不符合。
A.0.2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記錄見表A.0.2。
表A.0.2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記錄

注:評定結果為符合或不符合;
檢查結論為符合或不符合。
附錄B 模擬啟動試驗方法
B.0.1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前應按表B.0.1進行檢查記錄。
表B.0.1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前檢查記錄

注:檢查結果為符合或不符合;
檢查結論為符合或不符合。
B.0.2 模擬自動啟動試驗按下述方法進行:
1 將控制器啟動輸出端與滅火裝置電引發器驅動裝置脫離,可以用指示燈等作負載或測量儀器,代替啟動驅動裝置。
2 人工模擬火警,使防火區火災或保護對象內任意一個火災探測器(或空氣采樣機)動作,觀察探測器報警信號輸出后,聲光報警信號是否正常。
3 人工模擬火警,使防火區或保護對象內任意兩個獨立的火災探測器動作,觀察控制器控制信號輸出后,聲光報警信號、啟動驅動裝置及聯動設備動作是否正常。
4 在延遲時間內再按下緊急停止按鈕,觀察控制器啟功信號是否中止。
B.0.3 模擬手動啟動試驗按下述方法進行:
1 將控制器啟動輸出端與滅火裝置電引發器驅動裝置脫離,可以用指示燈等作負載或測量儀器,代替啟動驅動裝置。
2 分別按下控制器的啟動按鈕及防護區外或保護對象附近的啟動按鈕,觀察聲光報警信號、啟動驅動裝置及聯動設備動作是否正常。
3 按下啟動按鈕后,在延遲時間內再按下緊急停止按鈕,觀察控制器啟動信號是否中止。
B.0.4 模擬啟動試驗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延遲啟動時間符合設定時間。
2 聲光報警信號正常。
3 聯動組件動作正常。
4 啟動驅動裝置(或負載)動作可靠。
5 緊急停止按鈕正常。
B.0.5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應按表B.0.5進行調試記錄。
表B.0.5 干粉滅火裝置調試記錄

注:調試結果為符合或不符合;
調試結論為符合或不符合。
附錄C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C.0.1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工程資料核查記錄見表C.0.1。
表C.0.1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工程資料核查記錄

注:檢查結果為符合或不符合;
檢查結論為符合或不符合。
C.0.2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見表C.0.2。
表C.0.2 干粉滅火裝置安裝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注:評定結果為符合或不符合;
驗收結論為符合或不符合。

公司資質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環境管理體系證書
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