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驗收內容包括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檢查和功能測試:
a)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飾材料防火性能要求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和出廠合格證;
b) 消防設施、電氣消防技術試驗合格證;
c) 建設、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
d) 提供消防設計變更、消防設計專家論證會紀要等資料。
e) 對建筑防火(滅火)設施外觀質量進行現場抽樣檢查;
f) 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指標進行現場取樣測量;
g) 對其他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項目進行抽查和試驗。
一般原則:現場抽樣檢驗和功能試驗,按分項評定后個別評定的程序進行。
分項按其在消防工程中的重要性分為a(重點工程)、B(主體工程)、C(一般工程)三類。(詳見消防驗收記錄)
a) 分項抽樣數不少于2個,總數不超過2個時,檢查各分項;檢查防火間距、消防車道設置、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的形式和數量;
b) 分項抽檢有一項b類不合格項時,應再抽檢四個分項,不足四個分項應全部抽檢。分項評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c) 分項內容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的,評定為合格;
d) 對距離、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有要求,誤差不大于5%,不影響正常使用功能的,評定為合格;
e) 在分項抽檢中,有甲級不合格項的,評定為不合格;有乙級不合格項1項,評定4項全部合格的,評定為合格,否則評定為不合格;C類不合格項超過4項的,判定為不合格;
f) 子項名稱為系統功能,系統主要功能滿足設計文件要求且能正常實現的,評定為合格;
g) 現場判定消防產品不合格的,分項評定為不合格;
h) 未按消防設計文件施工,造成分項工程不足或與設計文件嚴重不符的,評定為不合格。
如果所有子項均合格且滿足下列條件,則該單項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消防驗收綜合評定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合格;不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評定為消防驗收不合格:
對需要在當地投入使用的大型建設項目,可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當地消防驗收。申請當地消防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完整的防火、防煙分隔帶,無使用區域;
b) 部分投入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電源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的要求;
d) 取得全部部分投入使用的消防設施的技術檢驗合格報告,保證其獨立運行;
e) 消防安全布置合理,消防車通道能正常使用。
建設項目消防驗收檔案應包括資料審查、現場抽樣檢查、功能試驗、綜合評價等全部資料,復檢合格的建設項目驗收檔案應與整改等原始驗收資料一并歸檔不合格項目的證明材料和建設項目消防驗收復檢記錄表。
當建設項目消防驗收檔案內容較多時,可分卷設置,集中存放,圖紙以電子文件形式保存。
室內裝飾工程驗收原始技術資料保存5年,其他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原始技術資料長期保存。

公司資質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
環境管理體系證書
質量管理體系證書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52號